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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法離。得罪分別:第二、第四、第五六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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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無罪,以有緣故。五中隔塞,或望斷故失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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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失如後。就第三攝衣界中,無三礙故,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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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反;若有三礙,不免失衣。第二對僧作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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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時在不失;限滿便失,得罪。餘一一準思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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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會通。律不犯中,奪失燒漂壞五想者。若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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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捨衣,不犯;此是情隔兩礙,失受無罪。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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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不攝,後雖經緣,失衣犯捨;若諸難忽生,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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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得,恒懷領受,必不失法。由難忽生,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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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故,離亦無罪。如受欲事,界內有難,持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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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還來不失。此亦同之。前言失受,事隔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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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經明相,失受無罪。若女人來往,染礙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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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二礙可知。又有不立染礙,止是情攝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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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諸部。問: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覺,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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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緣,失不?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事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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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開之。上且解如是,不盡極多,廣如《戒本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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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疏》及《刪補羯磨疏》中明之。月望衣戒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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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是但三衣者,得少財為換故衣;以不足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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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開一月;過限而畜,故制。畜長比丘得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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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不須此戒。六緣成犯:一故壞三衣;二財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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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三為換三衣,擬替故者;四不說淨,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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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五無因緣;六過限犯。此戒三位,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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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開;若十一日至二十九日得者,隨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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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得更開;至三十日,若得不得,若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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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限之。《僧祇》云:十日即作,作衣時,餘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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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浣染牽裁,刺長刺短煮染,作淨已受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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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不竟,麁行急竟受持,後更細刺。此律但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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