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唐 · 道宣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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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減量作;若從他得已成者,截割如量;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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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重者,不犯。《僧祇》: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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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截却量外,依法懺之。餘者說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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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曾過十日,如長衣法捨之。準《多論》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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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創衣過量戒八十八。《律》云:用覆身上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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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上著涅槃僧。得用大價細耎衣作。長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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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八尺,廣四尺也。不犯略同前戒。《十誦》: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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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差後十日,過者結墮。雨衣過量戒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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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相如三十中,不解可知。與佛等量作衣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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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多論》云:佛量丈六,常人半之,衣廣長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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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半也。《十誦》云:長佛九磔手,《五》、《祇》二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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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十磔手者,錯也。長姬周尺丈八,廣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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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九尺、六尺也。事希故,無暇廣述,須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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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舍尼。初戒名在俗家從非親尼取食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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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一俗人舍,二非親尼,三無緣,四自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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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五咽結。《四分》:食者,正不正也;無病自取,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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咽結。文中不論自他二食,約緣通之。《五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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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中犯,家內不犯,緣起如此。律不犯者: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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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與,若使人授,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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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寺與,若在村外,若尼寺內,一切皆得。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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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偏心授食戒。四緣成:一白衣舍,二偏心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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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指授,三大眾默受不訶,四隨咽結。《五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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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座應訶,不用語者,乃至新受戒者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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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三訶不止,食者無犯。《十誦》:若二處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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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別食,亦須別問已約勅未,未者不得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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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人亦爾。律不犯者:若語言大姊且止,須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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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竟;若尼自為檀越;若檀越設食,令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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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故作偏為彼此者。學家過受戒。事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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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今諸有信家,亦五眾繁踐,無度受供。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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