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唐 · 道宣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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戮,同頰腫之儔。律不犯中,開緣如上。若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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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與衣者,餘比丘當語言:「佛有教,為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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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應還他物。」若又不與,自往語言:「佛教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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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淨故與。汝不還我者,此物應與僧塔和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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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及本施主。」不欲令失彼信施故。貿寶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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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多論》云:此以說淨寶,轉易與他求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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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時,得捨墮。此與貿衣五種不同,如《戒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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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律中以財物易錢寶故犯,但無衣食為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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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緣成:一是錢寶,二互相易,三決價,四為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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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犯。《五分》:應對僧悔,不得向二三人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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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中,若以錢貿瓔珞具,為佛法僧;若以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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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錢,亦為佛法僧者,得。販賣戒二十。《多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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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制:一為佛法增尚故,二為止鬪諍故,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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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四聖種故,四為長信敬不生誹謗故。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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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緣成:一在家二眾,二共同交貿,三決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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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己,五自貿易,六領受犯。律令淨人貿,準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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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雙開。《四分》:衣藥交貿,爭價高下,數數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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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犯。《多》云:此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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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何以故?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俱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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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道俗、賢愚、持戒破戒,無往不欺。常懷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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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若居穀,恒希天下荒餓,霜雹災變;若居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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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貯,恒願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多有此過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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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販賣物作塔像,不得向禮。又云:但作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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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之。設與僧作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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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持戒比丘,不應受用,得罪。若死,得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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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所以爾者,以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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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時僧得用者,此比丘言,雖販賣有罪,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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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福,續作無已。今不聽僧食用,無供僧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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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重罪,以此因緣,不敢更作。比丘既死,無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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