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唐 · 道宣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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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緣人心不捨,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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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三人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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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四非人人想。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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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後想輕,以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又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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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明。本境中,疑重,想輕。以心境相稱,故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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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無心,故輕。後異境中,想重,疑輕。以生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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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方便不異,故重;輕者,雙闕二緣故也!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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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緣境,疑心闕本期。故分斯兩位,結罪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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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且解如此。五雜料簡中。但以持犯該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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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一法包舉;故引諸門博練,亦可粗知持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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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門所明既廣,不可具羅;試列眾名,任自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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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或約剋漫,或約錯誤;或隨自他,或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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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多人通使,緣別業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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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斯諸例,未得陳之。《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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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難知希用,故且刪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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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懺六聚法篇(中四)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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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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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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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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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說三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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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悔法;增減隱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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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言: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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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為愚人。聖教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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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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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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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妄心無託?則為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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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能如法懺也!今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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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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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懺,通道含俗。若論律懺,唯局道眾。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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