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唐 · 道宣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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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他。律中:若知他犯麁罪,小食知,至食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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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食後知,初夜說;初夜知,中夜說,一切吉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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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中夜知,至後夜欲說而未說,明相出,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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麁,覆餘罪;自覆罪;除尼,覆餘人罪者,一切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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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不犯者:先不知,不麁罪想,若向人說,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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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說;若發心向說,明相已出;若諸難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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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開。與年不滿戒六十五。四緣:一是年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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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知,三與受具,四三法竟犯。《多》云: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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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已去,不得受大戒,設師僧強授,亦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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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任堪苦行道,心智鈍弱,聽為沙彌。七歲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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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亦不許度。未滿二十不得受者,以其輕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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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寒苦所惱;若受大戒,人多訶責,若是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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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則不訶。《僧祇》:若減七十,不堪造事,臥起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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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則不許。過七十,減七歲,不應與出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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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如上下二卷。律論言有牟盾二情,兩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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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律中不犯者:先不知,信受戒人語;若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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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若信父母語。若受戒後疑者,當數胎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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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數閏月,一切十四日布薩,以為年數,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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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開和尚墮,餘人吉羅。今取諸部會通,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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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曆術,總括明練,廣如大疏。但鈔者為末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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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流,余雖明委具張,終恐後人不曉;但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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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句,以定昔來謬解。謂取極小沙彌,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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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日生,年滿二十,正月一日受者,實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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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二日。便以胎、閏等緣增之,則正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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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長五月一日也。此長含虛增月,約實退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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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十九歲,年月俱不滿者,至八月九日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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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滿二十,是罪無戒;九日後受,無罪有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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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諸國用曆不同,此唐國內亦有六七家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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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且據一家,如上略述,自餘易緯律曆,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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