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唐 · 道宣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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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聖眾福田,應為人天供養;清淨果報,非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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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所能分別。又云:祇桓比丘,不與受金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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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住說戒自恣,一河飲水;利養之物,悉不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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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若有共僧事者,命終墮大地獄。《智論》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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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菩薩,守護戒故,不畜財物;以戒之功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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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布施。又《涅槃》第十一卷下文云:菩薩持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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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譏嫌戒,與性重無別。廣有明文。息世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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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白四羯磨所得。諸文如彼,恒須細讀。《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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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者,有八種,金銀等,上有文像。《僧祇》:生色、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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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皆提。生色者金,似色者銀。錢者,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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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切不得捉,捉得提,應僧中悔。《多》云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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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者,金、銀、摩尼、真珠、珊瑚、車渠、馬腦;當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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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墮;莫自手取,如法說淨者不犯。若似寶、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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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虎珀、水精、偽珠、鍮石等;以五種取,為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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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吉羅;不應自取,如法說淨得。若捉金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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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藏舉自他寶,並墮,不犯此戒。若似寶,入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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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數,不須作淨,皆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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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物,若不入百一數,如前說淨。《僧祇》云: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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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者,金銀錢,不得觸故;餘寶得觸,故名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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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著,故名不淨物。若不淨者,自捉使人,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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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提。若相成就,國土不用,得越。若凡得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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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衣直,不得手取,使淨人知;無者,指脚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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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語言,是中知。著地已,自用葉甎瓦等遙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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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上,後將淨人令知持去;不可信者,令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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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若可信者,任意掌舉。《四分》:是中捨者,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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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人,來已,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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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取還與比丘者,當為彼人物故受,勅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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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之。若彼為比丘貿衣衣鉢等,應持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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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持之。若彼優婆塞取已,與比丘淨衣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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