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唐 · 道宣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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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衣;以梯梁相接,無隔礙故。聚落止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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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在家內,車梯上下臥,不失衣。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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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界內,箭射及處,至明相出不失衣;若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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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身在家中亦爾。若眾多家,衣在家內,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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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車下,失衣;以家界各別故。家有一界、別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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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界者,父母兄弟兒子,若異食異業,雖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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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事各不同,是名族界;若同食業,名一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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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亦有一界、別界。別界住處,是名一界;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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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者,若作食處、取水處、便利處是。若在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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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失衣。《僧祇》:四聚相接,衣枕頭臥;頭及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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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在一界,衣在頭底。明相出,衣離頭,犯捨;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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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脚至衣所,不犯。《十誦》、《多論》云:若安衣二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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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在二界上臥,不失衣,各有身分故。《十誦》: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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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者,若外道舍,門屋食堂中庭廁處。衣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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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舍,身在餘舍者,失衣;若同見同論,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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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諸戲笑人遊行營處,如前取水處等,失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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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屬一主,不犯。《多論》:重舍屬一主,人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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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上下重,不失;若是異主,衣人上下,中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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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故失。上並《四分》無文,理須通允。八堂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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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云:多敞露。九庫界者,積藏諸車乘販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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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倉界者,儲積穀米處。十一阿蘭若界。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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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若者無界。八樹中間,一樹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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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弓,弓長四肘;通計五十八步四尺八寸;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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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勢分,七十有餘。次明不足者,取外部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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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道行界者。《十誦》:比丘與師持衣道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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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四十九尋內,不失。《多論》:縱廣亦得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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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不失。《僧祇》:道中臥,持三衣枕頭;明相出,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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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者犯。準應身在樹界、蘭若也。《善見》:若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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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俗人持衣前入界,比丘後入不知,謂言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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