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天台止观与禅门

止觀輔行傳弘決

止觀輔行傳弘決 · 唐 · 湛然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6, no.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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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今依中論廣觀之法。中論正被末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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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觀心者何為棄之。龍樹不任為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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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復師於誰乎。故此下文並是龍樹中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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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云今亦如是。今亦下依論立觀。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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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下重述前來所明三假。為所破之假。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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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下正明用觀。初文先以四句破因成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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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先列四句。若心下次正推破。初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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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中。云前念為根後念為識者。根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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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還指無間滅意為體。根名能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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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意滅生後意識。故俱舍云。由即六識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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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間滅為意。身者體也。無間滅時為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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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爾時五識亦依無間滅意。以為親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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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色根以為疎緣。而生五識五識無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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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生時。即名意識。今此文意不是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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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六識。緣於有見以為法塵。即名為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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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識對根研責。故云根為有識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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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根為無識故生識。大論問曰。前念若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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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能生後。答。有二義。一念念滅。二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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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生。有此二故。故滅得生。恐生斷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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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須立。今為破故。是故須責。生滅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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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根之與識俱是自心。從根從識俱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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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於自性中根識互責求不可得。又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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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識俱對於塵。以立心名。是故文中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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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用。終不得以法相。分別心意識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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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此文。故此初立皆云生心。下句難中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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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生識。故此文意兩名無在。為從根生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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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生也。為從識生問生生也。若根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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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破上句。小宗雖許根能生識。今破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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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須責。若從識生則前識不滅。復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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