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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為妨最大故不俟責。是故文中但破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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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從根為下先雙定之。根若有下雙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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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責有識。根若有識則有二妨。謂根識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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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能所並。則有生生無窮之過。若無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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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義不成。云何言生。又無間滅方名生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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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若有識生滅相違。故並有過。根若無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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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責下句也。即類無識能生識也。根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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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有識性。此是縱破。亦先立二句。有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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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責也。有還同有亦成並生。無還同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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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情生。又識性下作一異責。若一者先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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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凡言性者。後方能生。識與性一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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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所。若異者責異句。性若異識則同外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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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境能生識即同他。如何計自。若言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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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他性。如前責已畢定知心不從自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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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不自生云。雖言心不自生。由有外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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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來發心。塵望於根塵名為他。引經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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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大品文證他性者。塵是外緣來發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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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思即是所生之法。佛赴一機作他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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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者不了引經助執。若爾下判屬他生。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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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下用觀也。亦先定兩句。塵若是下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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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責是心則有三妨。一塵非心妨則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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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塵。二塵非意外同自生妨。三並生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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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若非心容計塵生。塵若是心還成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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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心。即名並生。子若生苗則有能所。子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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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則二子並生。有何能所。塵若非心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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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非心句也。與前根中無識義同。責意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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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故云如前破。塵有識性例前可知。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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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責合生也。單計自他既並推破。故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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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擬免自他。亦先立兩句。若各各下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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