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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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然恐身量短長不定,是故三衣俱準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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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度身者,此有二法。一準《多論》。佛身丈六,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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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丈八,廣丈二。常人半之,衣長九尺,廣六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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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以算,人身長一尺,則長邊得一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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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分。如是增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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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尺之人,可著長九廣六之衣也。更增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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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亦無差。設或身相長短不稱,減成儉約,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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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說淨。二準《業疏》。就身裁度。疏云:從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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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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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謂人身多是長短不定,尠有肥羸;縱有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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羸,不妨服用;是故但出廣量,不明長法。且今時人少至八尺,但取九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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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內,足可相稱;良由袈裟右角,本在左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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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腋下,是故九尺之服,頗宜八尺之身。今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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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角前垂,著用乖法;遂使長邊何啻丈二,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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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不滿五尺。長拕象鼻,動越威儀;習久迷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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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由諫諭。必懷奉法,夫復何言。文中節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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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是誡節貪求,令知止足,故云取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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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引用,意顯隨宜,故云準此等。度字入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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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裁度也。取字去呼,謂粗略也。引諸文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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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躡上通文。亦下一句,生後引用。然《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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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衣雖云窄小,而諸部中三衣或等,足可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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繩。恐見度身,便即任意廣長無法,故云雖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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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故下,引示諸文,初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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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十誦》。上衣長五肘,廣三肘;下衣長四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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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二肘半;七條量在上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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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僧祇》。三衣各有三品。上者長五肘,廣三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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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衣長四肘半,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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