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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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古記錯引,妄釋非一,今盡依律正文具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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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之。一應兩指抄食,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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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間,三得寺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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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聽可,五常法,六得和,七得與鹽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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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八得飲闍樓羅酒,九得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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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截坐具,十得受金銀。此下,斥世妄行。彼時已斷,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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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廢。《十誦》下,三據文定犯。《十誦》,不益縷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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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跋闍子計為清淨故。下引犯相,決上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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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論》即解《十誦》。注中判犯,並犯九十過量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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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正法中三,初句標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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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出法;上二句,令先依本制。準初量者,即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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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四廣三之內。截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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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遮通量之非。施緣,謂刺合邊緣一切成已。。若下,次教增法。先令坐試,意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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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否;必可容身,不須增矣。依上增量,即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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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四。頭謂長頭,邊即廣邊;各增一尺,應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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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鬪頭連刺。且迦留減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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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身軀極大,尚止於增量而已。今時報劣,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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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六尺,堅執增廣,反斥初制。不唯愚暗,加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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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人。細讀斯文,早希悛革。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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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結告。定教則千聖不易,正文乃三藏所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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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恐不遵,復加註勉。大慈深切,愚者寧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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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引他部別緣。《多論》即解《十誦》。彼律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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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搩,廣則不增;論家欲顯增長之意,故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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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等,則與《四分》開緣全異。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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