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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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在報恩。死下,義準。論明禮塚,不言屍故。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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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中,初文。若據沙彌,亦取受戒前後,分上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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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約多人初受,排次為言。生年,即俗年長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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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年,即入道先後。次科。問意,恐謂下眾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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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故。答中二義,初約戒等釋。未具總名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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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沙彌故。無勝德者,戒體同故。又下,次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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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釋。大僧不爾,反上二義;故百歲比丘尼,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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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夏比丘足也。三中,初示禮儀。身口虔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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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意重。出下,顯華梵。五下,明總別。中下,明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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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禮。《恭敬經》,即《中含》所集,彼云:爾時世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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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比丘,當行恭敬,及善觀敬重諸梵行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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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恭敬,必無是處。四中。《母論》四名,局據夏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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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五分》,取上無人,隨時受稱,則通大小。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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禪眾,無論老小,例稱上座,不知孰為下座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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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初科,前明共坐限齊。若下,次明床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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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三,初明床座。臥床三人坐者,謂減三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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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坐床肘半,二尺七寸;若減併與者,不容並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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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臥床過三肘者,五尺四已上,三人有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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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至四;降四歲者,如六歲得共十歲坐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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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得連床者,一以床少,二不許動,故暫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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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方下,次明氈褥。準前床量。若散下,後明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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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由無限量,故得共坐。次科,《伽論》。地敷,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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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連不可動者。《多論》。床連席異,謂床上敷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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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中空絕者,準須相遠,方免譏過。論明俗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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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士可知。六中,初明受禮。義無忽傲。如啞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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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彼有啞羊外道,受不語法。世有持不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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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為上行;此外道法,宜速捨之。問訊之語,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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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適變,不必依此,故云等也。共下,明呼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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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通,不專下座;故雖耆宿,亦得呼之,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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