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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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夫僧;若別請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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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仁王》亦呵責者,彼云:諸惡比丘受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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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者,是外道法,都非我教等。《十誦、善生》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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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卷〈隨相〉已引。《五百問》但明別請,遣人代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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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捨請;若嫌犯墮,即結能遣,違施非法,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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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應吉。既下,二令勸讚僧次。後二句指略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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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隨相〉,即別眾食戒。六中,初指誤。必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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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注分二字。下赴上者,謂奔趍而往。上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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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言詞允許;若作趍赴,義似不尊;令書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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訃,欲彰大度。訃至也。此下,顯意。苟有所不知,則令俗輕道;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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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誠有所補。高望謂德望高遠也。然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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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忽為小事,仍引諺語證之;諺,謂傳世常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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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稽典者。初句謂暫借他物,應念即時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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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謂貸取人財,須思早覓償之。言鄙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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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雖世俗常事;苟有違者,甚失君子之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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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廉恥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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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多論》五制,初制同往。不白先入,惱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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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墮。主下,二制隔日先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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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招譏故。若下,三制食訖自住。經下,四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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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至。以營事人合先往故。食未下,五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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嚫輒起。謂未施財呪願。今僧未行嚫施,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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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纔得嚫已,不待呪願者多矣。餘人,謂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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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領上位者。私行,謂潛去。報同學者,令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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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雖下,覆釋初制。前明施家,此文似是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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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二文並明僧次。論約法同,經聽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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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涅槃》云: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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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戒,已墮僧數。九中。《僧祇》作念,即晨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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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念食處故。餘處悔過者,違念吉羅。《十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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