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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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也。《善見》,初約義定體。又下,對時簡辨,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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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交雜。但下,判定。次科,初示七日。隨病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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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病七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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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有等字,故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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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蜜類同。次明終身,是正科意。前引七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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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不同。客病即是新病;下云飢渴,即為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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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十誦》得飲苦酒者。《母論》制斷,有酒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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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是時漿。由無酒氣,作非時飲;而在此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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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何意。結斥中,初指前所引。隨事,事即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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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此宗者,此示有不同者,則不引故。今下,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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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非法,初列非。言非鹹苦格口者,顯是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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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口耳。格合作隔,礙也。竝下,正斥,初句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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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句倚濫。彼謂湯藥非時開故。不下,舉況。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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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異味,不至貪嗜,故舉質之。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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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過。令他毀犯,相㳂不絕,故云長世。陷他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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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自損可知。今時多作茯苓丸,形如拳大,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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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預湯,稠如糜粥;非時輒噉,妄謂持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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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驗心,即因觀果;當知即是吞熱鐵丸,飲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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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汁;暫時取適,長劫難堪;有智思之,豈宜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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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六味,標中。次二寫重,可除一字。《涅槃》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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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味:一苦,二酢,三甘,四辛,五鹹,六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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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中,初對味別簡。六味中,缺鹹淡二味。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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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甘草是盡形,蜜等即七日。酸中,果汁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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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辛味中,薑椒等皆盡形。苦味不入時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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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在終身。次對七日總簡。以七日體別,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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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食,故除已外,一切名時。從下,顯示時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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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時及盡形,皆通六味。但時藥微通辛苦,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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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少於甘肥,非時多是甘酸,七日唯局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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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求之。更量者,日中受藥,以五更為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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