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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加之,應稱病者名字。三稱病緣,明非濫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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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云薑湯,別指藥體。五云夜分,期定時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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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他受,求前對證。注云無遺不須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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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加口法,本為延時;必無所留,但直手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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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初明八患。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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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犯竟殘藥,異上殘宿;但是受已經夜,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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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者。能授四法,大同於前。三中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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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過分二,初正明,二問答。正明又三,初句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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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若下,示相。僧下,引證。問答中,由未犯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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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成,故須問決;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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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長染不成,可會。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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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故。《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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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引制法。一日即第八日。謂下,顯意。上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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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間日,下句明非犯。據本不服,理應成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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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須間日,為抑貪情。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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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受相染;今由不服,故得間受。立法有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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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準用。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雖無染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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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續加。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下引《僧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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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體轉易;可證異味,不妨續受。自作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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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下指所出,義須依準。第三記識,用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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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故注示之。四中注釋展轉之義。油蜜不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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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煮不失,是以文中唯簡二酥。得自煮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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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酥先熟,非變生故。二煮即上自他。據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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酥,限滿有觸,味轉失受,事同新物,再受而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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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成觸。下引《婆沙》反證,可解。正加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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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淨地,離內宿也。須自取者,免觸失也。古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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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藥開內宿,故持點之。文舉風病油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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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餘皆準改,故云類準。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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