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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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即防罪中。二中,初標問。手下,釋通,義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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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明手通。次明口局。時藥亦有口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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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緣口加三受也。時藥有二局:一手口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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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並局中前。餘三可見。《十誦》中,初示緣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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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時,故云時分。非下,簡藥體。舉宿者,語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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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內。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五義者,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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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論》。由有五義,故須餘眾,不許自類。六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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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俗二也。三趣,更兼非畜也。口受二局,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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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趣唯人道。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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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也。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非畜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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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約知解。三中。止即不須。手眼現相,口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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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四中,敘意為三,初示法。心境者,心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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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境謂前食。仰手是色,相領即心。上注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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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顯正,下注釋成相領。一事即食境。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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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開。眼雖不覩,亦可聞聲;有緣置地,彼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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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自須起意。不喜即外道相嫌,驚急即火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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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屋,具引如〈釋相〉。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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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受法,標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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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略時藥。此下,次標三藥。分位以明,故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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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非時四位,初中。八患,謂八種過。前五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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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通自他犯;後三約受,唯據自論。六是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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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即失受。第七且據中後為言,中前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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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注所簡。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中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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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謂果漿變為甜醋,即失受法。二中。須煮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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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生果汁;必是熟者,則不須之。三中。前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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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者,如上體中果蜜等漿,有差別故。三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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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者,或須不須,故注示之。四中。諸律無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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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須義立。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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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稱己名,簡非他故;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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