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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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食,事同自煮。通塞二門,並約有罪為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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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塞。初門。時藥唯通,文舉宿煮,具足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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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三藥並望限中名局,過限名通。又非時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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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限中唯開惡觸;盡形方開三罪,則通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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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矣。七日指後,即生罪中。盡形中,初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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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僧下,決前相違。薑是盡形,不開自煮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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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破古。疏云: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內宿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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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無文也。獨盡形藥,律開三罪,故云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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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觸通三藥,故所不云。下引二律,斥古所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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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開飲,恐彼妾引,故注決之。《四分》即殘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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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戒,開文唯許外用。然彼但云宿受蘇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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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通收加法之者。餘下,次通簡藥體。下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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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如後受法中第二科引;彼明非時等三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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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餘也。次門明過中,《十誦》為二,初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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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比丘即別人,僧即眾僧。尼加式又,二眾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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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注中,以式叉過食,非常開故。次明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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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宿中,但云僧坊,致有計云淨地中共宿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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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而文不了,故注點之。內熟自熟,熟即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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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捉多種,且據一相。注中顯示,必須決捨,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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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無過。《多論》三種: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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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共宿經夜吉者,即內宿罪。初不共宿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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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者,疏云: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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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對顯中,內宿,對處。三處有犯。人中三人,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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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大僧;知有犯者,不知不犯。下引文示,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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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持風吹,皆謂食在大界。律字誤,合作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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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中有三,初明離地不論長足。二未離地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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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長足。如果菜等,生分未絕,皆無內宿。三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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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藥。唯除盡形是塞,三藥皆犯為通。內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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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處唯大界中犯,故淨地並塞;人通七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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