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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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令見故。餘下,後明下眾。文略不出,故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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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中。初句指前聖制,次句勸依,下二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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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即《僧祇》文。供給中,初科。《五分》唯開自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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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問》亦然,七日一受,更開過中失受,惡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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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先淨,謂令淨人火淨。下指《寶梁》,彼云: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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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或病不能乞食,當自伏心云:我獨無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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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出家,法是我伴等。《習禪經》今藏錄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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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僧祇》,先明九橫,令知看視。前七並食;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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懈怠者,不勤調攝故;九無慧,謂執愚失治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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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下,次明供給。據文有三:初須己物,二己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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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僧物,三僧無則乞與。好食與看病者,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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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勤勞,令無退故。又不下,三制推免。《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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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德,文引第五,而略上四:一知可食應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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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惡賤便穢;三懷慈愍,不為衣食;四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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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藥。《善見》。為病開餉俗士,不犯污家。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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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略如上引,須者自尋。三中。初《十、五》二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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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審問所須,應時給付。後《十誦》中,開服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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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以必差故。佛僧中,佛無宿觸,疑剩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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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善生》,初誡始終。若下,教求物。《五百問》,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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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看病,輒用彼物。比丘下,次制病者捨棄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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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一為終身不離,二為留賞看病。五中。《伽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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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同前《十誦》;謂煮膏肉,和以鹽故;此引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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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通餘物。六中,《四分》,初安便器。次第三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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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中,即房內。不下,次置唾器。既制污地,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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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盛故。三安置中,初科。《僧祇》好房,既是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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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中房,計是常人;但不得下房,不容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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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次文。中國本傳,《壇經》所謂別傳是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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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沒處者,《壇經》云:西方為無常之院,由終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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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天傾之位也;今寺亦有,但方隅不定,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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