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368c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368c01

受持故,相從列之。髀,左右股也。踝,足跟旁骨。

T1805.003.0368c01
0368c02

󰈷,市兗反,亦作腨,脚腨腸也。如下,結示。諸衣

T1805.003.0368c02
0368c03

即前多種,似衣即後巾囊等。受法中,初科,前

T1805.003.0368c03
0368c04

示通名。云下,次出受法。某色即牒衣目。亦合

T1805.003.0368c04
0368c05

先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方接餘

T1805.003.0368c05
0368c06

文。後注中。上六字是彼文。下五字,即鈔家

T1805.003.0368c06
0368c07

點示,恐謂五眾互相對故。次科,初明受持。

T1805.003.0368c07
0368c08

雖穿不失者,三衣有失不失;雨衣已下,一向

T1805.003.0368c08
0368c09

不失。道名字者,法中別牒也。手下,次簡多少。

T1805.003.0368c09
0368c10

手巾二者,擬更換故。雜衣似針線囊幞之類。

T1805.003.0368c10
0368c11

餘衣即雨衣坐具等。《十誦》。七衣,三衣為三,上

T1805.003.0368c11
0368c12

六不係百一,故以六字結之。《婆論》中。衣鉢

T1805.003.0368c12
0368c13

制受,違則有過。百一聽受,亦須加法,故

T1805.003.0368c13
0368c14

云則可;若但憶識,不加亦許,故云無過。沙彌中,初示制衣。并下,即百一。自下,即餘

T1805.003.0368c14
0368c16

長。除錢󰝿者,施俗眾故。次明長衣,服飾中,初

T1805.003.0368c16
0368c17

科。彼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

T1805.003.0368c17
0368c18

成,長衣一日成。若據通論,但使受持之外,俱

T1805.003.0368c18
0368c19

名為長。今此且對受持,欲明長衣是餘小物,

T1805.003.0368c19
0368c20

故約一日可成,非謂不通大小。祇支中。注文

T1805.003.0368c20
0368c21

翻名,即據下律文,從相為名。前翻掩腋,頗得

T1805.003.0368c21
0368c22

其實。《四分》下,引示,初引三律明制法。後引《僧

T1805.003.0368c22
0368c23

祇》示制量。注中,上明本相。下示後改。後魏即

T1805.003.0368c23
0368c24

元魏,今時褊衫,又復變也,疏解其文已亡。涅

T1805.003.0368c24
0368c25

槃僧中,初文。注翻內衣。西國本無裩袴,即以

T1805.003.0368c25
0368c26

此衣襯體著故。《僧祇》中制戒即眾學初戒。《十

T1805.003.0368c26
0368c27

誦》。作時,即作務時。《三十》中。三繞即約帶,準

T1805.003.0368c27
0368c28

被當上有帶字。餘法後明,露著泥洹僧,上無

T1805.003.0368c28
0368c29

僧祇支,不得著袈裟,不得上塔至佛像講堂

T1805.003.0368c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