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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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故令商度。然德具物缺,或六物不足,則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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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與之;或是全無,則與餘物。二俱缺者,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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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與,或與少餘衣。德缺物具,事涉進否;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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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標。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或減略物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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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輕微。縱德少缺,而加全賞,理亦無損;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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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須優及,謂多與也。竝下,總示和與。若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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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具,須先賞勞;餘不具者,或與少物,義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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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須至分衣法後,方可與之;乞字去呼。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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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疾,謂無滯礙;或可字誤,合作允。簡人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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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謂看病通七眾,非謂共看也。前明僧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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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尼病。皆本眾合賞,俗眾非分。注云勞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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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五德也。《伽論》開與餘眾。沙彌六物,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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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故須具與。準下,義決。共看與究竟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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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替看。齊竟屏分,謂賞一首者,令後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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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科,初明留付。亦可等者,以身不現,不可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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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故令白眾直和待還。若下,次簡合賞。以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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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修道,遠相濟故。《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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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節中,初科。共行弟子,或稟戒、或依止,師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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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濟七種共行,如上卷中。舍利即死屍。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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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屍去後。謂葬訖也。在異處者,離屍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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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論》同之。然準上文,即後皆得;而《母論》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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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行之。第九集財中。不勝舉謂重大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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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現前。須歷帳者,無論大小現不現物,皆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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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示;至僧集時,先令維那打槌披讀。加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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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已上,行法整足,故別明之。處判中,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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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據律合牒六物。上文但云若衣非衣,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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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多論》,容不集故。彼云:三衣在餘處者,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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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賞;若此德不具,則隨彼分等。《母論》亦爾。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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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中有三,先問有三,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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