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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屨同斷。又云:依《僧祇、五分》斷,革屣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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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入分。三中,初明經法。隨能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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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擇有德堪能,不可罔濫。次判書畫。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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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方儒道典藉古今字書等。儀云:終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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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翫,故捨入僧。素畫,儀云:異畫之屬,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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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所忻;終非筌要,宜入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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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帋筆等。儀中兩判。謂兼道務者入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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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附俗,竝從重例;以莊嚴章句,樂世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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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十誦》斷者,即準量也。第五,《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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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畜類。若下,明隨畜之物。園果等物,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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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之,正判養生之具故。下偏釋其名。然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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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猶通人畜,此中正取養畜具耳。六中,《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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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僧死判奴物。入私已者,謂還彼也。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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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給盡形,隨僧處分。若所給盡形,前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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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死,後情自改,任意去留;若他遣供給,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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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若本是自有,倩俗蔭覆,依本入僧;若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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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非永,隨時將送。律據一向,須依此五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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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次明奴死判物,初明僧奴。次明私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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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取入已者,謂任主僧也。不同活二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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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攝入已故。注中,決上入親,須約不同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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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同僧利,一向入僧。《母論》中,二判。儀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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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擬盡形供給,手疏分明者,準《母論》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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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不放者,即前五中二種入僧也。注中。準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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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者,既取要約分明,反例賜姓未離主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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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分限,須入常住。故云依律,即上《四分》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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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謂比丘亡時。即儀文云:本是賤品,賜姓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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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而未離本主;若主身死,可入常住;衣資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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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隨身所屬,不合追奪。七中,初正判。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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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是時藥,湯九等通餘三藥,據文竝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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