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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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失漸次故,此乃明文。世有不曉,輒欲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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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謂《母論》是他部耳。且前云:應以諸部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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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出家儀式,何獨不用此文耶?豈非情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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蔽乎?問:剃髮披衣已,那名優婆塞耶?答: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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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體是婆塞;如〈足數〉中,本受不得者;雖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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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染,尚名白衣。今名婆塞,有何不可?疏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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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分俗,方絕彼此。豈以形服而為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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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應分二種:一者形同出家,體猶是俗,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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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戒;二者法同,既納十戒,已是出家,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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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在家戒也。問:縱廢不受,為有戒否?答: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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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十,直爾受具,亦獲三戒。以頓得故。則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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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無由廢之。若爾頓得,今廢不受,為有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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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漸次故。疏引《婆論》云:染習佛法,必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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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得佛法味,好樂堅固;難可退敗,不破威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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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受者,反上失次,又破威儀等。又準《尼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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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五戒,直受十戒,得戒,得罪。餘如《業疏》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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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廣為辨之。第三受法,作白中。指同前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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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髮中。二法竝闍梨秉。彼某甲,即受者;從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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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謂和尚。二中。以出家人必依和尚,不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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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唯一人故。三中。以五為十緣,十為具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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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先五後十。《智論》云:因五戒生十戒,因十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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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具戒。《善戒經》云:先五,次十,三具,四菩薩。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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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重樓四級,不由初級至二級者,無有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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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不由三級至四級者,無有是處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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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詰,豈得懷疑。四中,初示正儀。次斥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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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但制五法,偏袒、脫屣、互跪、合掌、禮足,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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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衣之式,復非尊敬之意;故特點之,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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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五中,初示處。既作單白,義是對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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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示問緣。立勝緣者,為說法開導,委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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