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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條者,欲為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次科,先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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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衣犍度〉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衣,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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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應五條,不應六條;應七條,不應八條;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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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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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過是條數應畜。準律本無不字,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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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曉,妄注於邊;後有知者,不即削除;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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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注,點出前非;至後鏤板,不能刊正故也。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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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正斥。無正教制開者,謂非教制,復非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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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承用。三中。《聖跡記》有二卷,靈裕法師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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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文但示條相。《智論》明其衣體,故引以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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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大準者,謂九品之衣,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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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所辦,從本須作二十五條;力不足者,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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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降,下至九條;以佛但著下品上衣,故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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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準。六中。堤謂橫堤,如田之堤岸。《章服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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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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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服此衣生功德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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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中,初科。《四分》定量文如前引。長短如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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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五條十隔,餘二衣準之,應云七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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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隔,九條二十七隔等,次第增之。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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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定量則出二衣,長短唯據五條;文中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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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知兩異。次科,初明如法。所以長增至四,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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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局一者,疏云:法服敬田,為利諸有;表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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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凡減,喻長多而短少。若下,簡非法。所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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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用犯者,疏云:著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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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違,乖慈梵行;隨步越儀,一一結罪。割截意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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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意。二引釋。《四分》不為賊剝者,以無所直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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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誦》異外道者,彼著全段白㲲故。引律三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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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刀賤,人所棄故。已上諸意,皆託外緣,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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