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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一六及九,事通僧俗,餘並在僧。具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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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初門,來請中,《十誦》。明立維那,下翻寺護,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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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寺事也。餘名如上卷。《僧祇》,初教答請。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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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緣阻,故不定答。若有下,令審實。不得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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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探。此約生分,必是舊識,則不須之。次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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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開借僧物。《僧祇》。開僧作務。且據無能,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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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者,但可指授。輿合作舁,共擡物也。文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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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對舁;恐謂得為造食,故注決之。一避觸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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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乖儀。《四分》。明離過。引本緣起,以規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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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來者,或恐過奢,招世譏謗;或恐末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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尠,不堪銷故。三中。引佛真規,以為後則。文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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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隨一即成。儼頭,《經音義》云:字合作頷,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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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點頭是也。四中,《五百問》有五事,初審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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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佛物,即今彫畫佛像之家,兼通道俗。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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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明賽願。謂施家力所不及,欲以三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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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三迴施物,即當三會;以違本心,故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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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三受神食。《鬼子母經》云:佛遊大兜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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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母性惡,常盜人子;佛為說法,告云: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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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已去,止佛精舍邊;人民無子者,來求當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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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或有人設食,持施比丘也。呪願,即為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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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願也,廣在第六。沽下,四擇施家。屠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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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由涉譏疑,不令輒入。前制餘時,故云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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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門得者,必約有緣。請僧設食,令彼持戒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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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方便接引故也。若共下,五開同師坐。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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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初引文示。《四分》通二請;律開下,諸文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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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僧次。《梵網》云: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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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請者,即取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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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聖僧物。又云: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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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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