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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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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居于左臂,坐具還在衣下。於後比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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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狀如婬女,猶如象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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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始制上安鉤紐,令以衣角達于左臂;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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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十一中,《五百問》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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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互著。無中衣者,謂闕七條。大衣本非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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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闕故開之。小衣即五條淨者,亦開入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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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若闕大衣,下二應開入聚;若闕下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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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不許作務,七條應得。注中,以道行中多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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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衣,或有見塔而設禮者,論中無衣暫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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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常途不許。今時入塔禮誦,多不易衣;薰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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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儀,更增慢業,識者誡之。次明受食。制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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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三明借衣。制須在界。下引《十誦》。決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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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制三衣重著受食,或局受持。袈裟語通,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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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一事;或復餘長,皆無有過。言得罪者,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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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羅。十二中。《五分、僧祇》,並謂法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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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雜含》顯著故得道,《賢愚》明敬故成佛。《雜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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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發狂;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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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被髮至佛所,遂得本心;慚愧蹲坐,佛令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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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取欝多羅僧與著已,為說法生信;後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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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又終,都不悲泣;化夫與己投佛出家,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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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漢。《賢愚》云:有一師子名堅誓,軀體金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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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群生;時獵師剃髮著袈裟,內佩弓箭,見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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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子,念言:我今大利,取皮上王。時師子睡,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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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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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脫,遂忍毒而死;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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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佛言:師子者,我身是,獵師者提婆是。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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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界中。持衣約處以明離護,處雖多種,總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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