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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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存通進否,亡一向否。存亡中。《僧祇》,必在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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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里內。《五分》取知,不定近遠。《多論》,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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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然國境廣遠,但約州郡,不可相聞,理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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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請。簡德中。論即《多論》,律即《十誦》。泛爾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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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無名德者。恐疑同寺不應失法,故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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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六中,初科,《僧祇》文為二,初令改名。謂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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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應云某甲無歲比丘。若下,次明失法,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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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失。注中斥非,初出異計。疏引云: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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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亡,則須改人;展轉非面,復何勞也。此下,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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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斥。正律即指上文。既云若死更說,理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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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何得專執。且真實法五眾不互,上施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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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是展轉,故知妄執頗乖正量。若不下,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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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失。可解。《多論》:五眾邊亦約展轉。注二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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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真似也。上對五眾,而云除錢寶等;恐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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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故特注之。《十誦》,初約呵責失。施主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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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主亡失。注中,初重斥。彼謂實淨物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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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故須更說;展轉在己,故不須之。然上《十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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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主亡,物不入僧,可驗二淨並是屬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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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偏判,故再斥之。又下,和會,初示相違。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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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前簡人中《十誦》文也。或下,義詳《五分》。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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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漫標,非是通指五眾。義猶未決,故云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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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善下,引論轉證。顯非他屬。次迷忘中,初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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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通捨再說。下引律論,隨憶重開。不同《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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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故注簡之。論即《多論》。三中。貸借後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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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不說,如註所顯。互還須說,反注可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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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明衣和合。文引縫衣著納,準論若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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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納已淨,縫著亦然。五下,次明色和合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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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句明色衣和合。論云:舍利弗得上色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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縫著衣上,佛聽畜之。上色錦色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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