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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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增,際謂邊際。注中,初辨戒文;準下,次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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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數。《四分》下,次準今宗揀異,上句指本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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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所明。其異有二,一者但增半搩,二者長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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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增。下二句揀他部。今宗《四分》,不可依波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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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不須用之。然從織邊益縷,可證截斷後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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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但用增法。注中恐有欲畜,故復示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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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中,初明受法,《僧祇》,初示名。不下,制受。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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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用。《善見》制受,理必須法。義下,正加法。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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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法,故注示之;持用離犯,皆無異故。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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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捨法。止用捨字替受持字耳。持用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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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用法,《僧祇》初句總示。在下,別顯,初明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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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長疊謂竪為四襵,中疊謂橫半攝之。若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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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明寺中用。本處即常所坐床。令中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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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坐恐塵污故。後徐舒者,坐時復展故。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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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示坐法。因外道試比丘,床倒形露,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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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愚》下,次明持法。經、律並著肩上,前引《僧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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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然。下斥非法,乃據廢前。準《感通傳》,外道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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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還置左臂,今須依傳。漉袋中,制意為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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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意。出家之人,修慈為本。慈名與樂,無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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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物類雖微,保命無異。此乃行慈之具,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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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緣。大行由是而生,至道因茲而剋;同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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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識,勿以為輕;厥意在比,謂制畜之意,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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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今下,指非。故下,引誡。餘多單制,蟲水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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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故云偏也。餘下,生起,上句指前。下二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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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意。準佛意者,佛制二戒,為重蟲命;今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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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明,其意亦爾。次科,《多論》中,初明求處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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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明用水法。細㲲,今須密絹。持戒者,即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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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戒,輕物命故。審悉者,於持戒中,復簡輕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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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有如前者,即作餘井捨去等。《僧祇》。蟲太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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