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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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數,故云因明。注示罪生,還從受法。列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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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受二罪,四藥並同。皆云惡觸,即是二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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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戒疏》,但云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則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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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口受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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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同上手受。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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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更加犯捨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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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止生四罪,彼云有人立五,謂服此藥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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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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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生。故知今鈔猶存昔解。問答中。《戒疏》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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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復立生於不受。今不標古,直示今義。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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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不生之意。非謂無不受罪,但不因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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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生故耳。不同下,舉非殘對顯。盡形中。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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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罪者,牒古解也。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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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數可知。無病下,顯今義。即《戒疏》云:口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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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縱令被觸,亦不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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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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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墮矣。準此但結違教一吉,既不失法,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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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罪也。餘下,指證。三戒並云:盡形壽藥,無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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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緣而服,吉羅。次問中。七日犯長,與三藥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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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彰制意,故問申之。答中,二義。初是貪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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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違教。餘無此義,故云反此。三問,答中,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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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罪。約具為言。此下,示有無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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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釋鉢器篇(下二)釋鉢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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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中鉢是梵言,器即華語。鉢則局收器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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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則名通眾具。具云鉢多羅,此翻應器;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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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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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章服儀》云:堪受供者用之,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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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器,此即對人為目;或處說云量腹而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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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應器,即對食為名。上二字總所攝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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