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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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引儉緣。佛下,列八事。內宿內煮,此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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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持去,故開。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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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為人持去故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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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律云:早起食,從食處持餘食來;受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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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食已得水中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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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此之八事,從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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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定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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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內宿兼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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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為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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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還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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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開儉緣,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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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治之。《十誦》。持殘,義開諸罪;語主令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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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譏過。淨法中,制意有三;初《四分》、《了論》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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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遮譏,二為異俗。次引《十誦》,即護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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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指〈隨戒〉。前云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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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處人中,初標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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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句,初約義出二俱句。注餘四眾,即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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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淨法中,初文。上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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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問,令眾知委所食無疑。維那亦爾者,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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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非謂俱問。次科,《四分》中。委如〈隨相〉,今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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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中字去呼,謂不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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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故。次五中,皮剝謂自剝者,㓟皮即刀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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瘀謂青黑,燥謂萎乾。此應等者,《業疏》云:《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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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種五種,淨種淨根;謂前五淨種,後五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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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若準《尼鈔》注云: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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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五分》者,疏云《五分》十種,大同《四分》,又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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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是也。《僧祇》。四法分對六物。下引《四分》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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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別。《母論》二淨,理須去子。三中,初科,前正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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