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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衣有別屬,食味是通,故分不分異也。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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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中,初文為二,前示名體。安居是時,該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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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得。此但時定,餘三不定。作下,次明分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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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云:如非時僧得施法。引文中,初科,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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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法。古謂不須羯磨,如疏斥之。未分便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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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安居人先出界去。言成分者,由身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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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作法故。又下,次明心念受者,應云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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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物,三說。若時下,次明時定。律因舊住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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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意令客去人少物多。佛罰之者,以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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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多,得物反少,故知此施必在時中。既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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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則須羯磨,義復明矣。次科。隨意與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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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或分也。三中。住日若等,即二處受;以是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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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不成破故。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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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前中,初示名相。下引律緣。因事而施,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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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時。又下,次引分法。次科,初明與三眾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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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二種僧得,今欲例同二種現前,故此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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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檀越自分。若檀越下,次明比丘為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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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二律會同。可解。然諸文通泛,故注以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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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後分淨人。注指如後。非時僧得中,初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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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相。三時總指一歲,以釋非時。不局一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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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十方,即明僧得也。將下,次明分法。斷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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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止也。次科。白二同下分亡物法,但改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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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住處僧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等。二部,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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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謂檀越通施僧尼,隨來者得,故云互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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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者,謂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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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二部互中,初別示互正。律云:時有住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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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分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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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若無尼,純式叉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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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尼三眾,比丘僧應分。若尼多僧少,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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