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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稟四依故。生福即現因。上處期後報,謂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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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三中。篤猶極也。此身未得無漏聖道,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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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無無漏。勸囑謂他人相勉。增字寫誤,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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憎;或與不與,心不等故。前業謂向前所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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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或修聖道。佛誠斷者,判歸僧故。四中,初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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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慳施二心起滅不常,故云展轉。後引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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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緣竝出《五百問論》。彼云:昔有比丘念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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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椀;僧分物時,便來求椀,僧遂還之,舌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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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地,臭不可用等;又有比丘喜樂衣服,因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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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後化為蛇來纏衣等。銅椀見〈瞻病篇〉,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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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在〈對施篇〉。而言〈隨相〉者,或即指下〈隨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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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或是傳寫之謬。差別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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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上二句通標。上句貫下第二,是囑即標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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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是授探示第二,如下各結可見;以初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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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止可囑與;次是輕小,可以親授故。三中。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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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三句,互現有二,謂人現物不現,物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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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現,人物俱不現。如上三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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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囑之。上句面囑所與,下二但囑餘人。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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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前,即不囑亦善句也。重單中,初科。重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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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復授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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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初人定,後授不成。次科,初正判。注文,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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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犯,後段明後受如法。善下,引證。《善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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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論》證不屬己。成否中,正顯為二,初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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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若下,次敘不成相,上以義判。下出所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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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屬己,死後屬僧。更有主者,即五德也。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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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囑授與人。若下,次明囑他營福。引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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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句通標。四下,別引四節,可解。《十誦》六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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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者,佛制賞看病故。《五分》令作法者,恐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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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故。負債,義求中,初科,前明互負。有下,示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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