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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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其別也。此二句共為一事,謂自取授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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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大戒,從人受已,展轉授也。若下,釋疑。古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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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為二事,謂開自取,如《疏》引之。初明自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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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無下,約人有無,以明開閉。次科,十八法。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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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坐位。次三種,對尼同異;二即護淨;不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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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宿觸等;下不污上,故尼淨;上得通下,故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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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淨;三同宿,四授食。五六二種,並制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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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彼所聞。七八眾法,餘皆自行。後九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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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別配後四重戒;犯者更學,重與二年。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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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前四夷者?答:在根本制,此明學行二法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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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犯後四夷,障戒不?答:犯者更學,而不滅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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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知非障;《業疏》云:前四限分,後四枝條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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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如彼者,十四不非時食,十五不停食食,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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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捉錢,十七不飲酒,十八不著華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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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四分》制六法緣。行,合作形,字設。《十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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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緣。起過,謂生子招譏。第三沙彌尼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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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同法。若下,顯別行。通明三眾,不獨沙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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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尼三眾,不得獨行,故須簡伴。初制簡伴。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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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聽兼帶。餘下,三制非類。即僧二眾,俗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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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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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釋諸部篇(下四)釋諸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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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標諸部,通指外宗;若據篇中,亦引《四分》,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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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對顯本異不同。別行二釋,亦同前解。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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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科。古云者,先賢相傳之語。貧,謂見聞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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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實有取,故云誠驗。別此,欲明學者,不可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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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一宗,必須兼該外部故也。次科。事謂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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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六相自然,足數眾相之類;法,謂羯磨,如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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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加藥,通結淨地,滅擯白四等。彼此通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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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二是。三中。棄急從緩,如取《僧祇》持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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