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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餘三法,則有五矣。又云下,總簡。《業疏》所引,
T1805.003.0427a01更兼單白,則有三法通三人作,與今不同;故
T1805.003.0427a02疏通云:準此單白,既有問聽;云何非僧,而得
T1805.003.0427a03秉御?大德僧聽,言何所屬?今通其旨,三人
T1805.003.0427a04和白,初則改辭,餘文準用,論通三
T1805.003.0427a05人,豈不然乎!所被中,《四分》。法不加
T1805.003.0427a06僧,且約舉論;受懺差人,例亦不許。舉是違
T1805.003.0427a07惱,恐成破別;諫是順意,故通多人。《十誦》。受具,
T1805.003.0427a08義應同此。與欲中。《僧祇、五分》,不許欲多;《四分》
T1805.003.0427a09約緣,不可抑塞;《十誦》多處展轉與欲,頗符本
T1805.003.0427a10宗。坐僧,即秉法者。轉欲失者,《四分、母論》開之。
T1805.003.0427a11第三門,本宗中。由體非色,故得重增。戒從別
T1805.003.0427a12發,故有重犯。文云:即戒本四夷結文。尼摩
T1805.003.0427a13觸戒,即《戒本》文。他部中。由體是色,上中下品,
T1805.003.0427a14一發永定,不容更增,故不重受。受既不重,犯
T1805.003.0427a15亦無再;雖從別發,根本已壞,無復僧用故。初
T1805.003.0427a16標異。故下,引示。同種不重,故後犯吉;同名有
T1805.003.0427a17重,故還三重。學悔犯殘,可證無重唯局四夷。
T1805.003.0427a18第四門。《四分》三品,七日、半月、一月,倍增。如上,指
T1805.003.0427a19〈安居篇〉。《僧祇》,前指七日。次明事訖,初示名。必
T1805.003.0427a20下,簡緣。故下,引法。天竺夏分多雨,故云雨安
T1805.003.0427a21居,即召夏初為雨時是也。《十誦》,七日。同《四分》
T1805.003.0427a22者,據七是同。兼夜則異,《四分》日沒法謝,彼宗
T1805.003.0427a23夜盡方失;失法雖有短長,護夏同在明相。三
T1805.003.0427a24十九夜。眾法是同,日數則異。牒緣云是處者,
T1805.003.0427a25即指本住處,亦同《四分》還來此中也。淨地中,《十
T1805.003.0427a26誦》,初明開結。內中,內,猶入也。次明移出。梨昌,
T1805.003.0427a27即諸貴族居士;或是外道,昌車語轉。簞,即盛
T1805.003.0427a28食之器。後明禁斷。《僧祇》亦然,四、五二律,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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