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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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餘三法,則有五矣。又云下,總簡。《業疏》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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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兼單白,則有三法通三人作,與今不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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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云:準此單白,既有問聽;云何非僧,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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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御?大德僧聽,言何所屬?今通其旨,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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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白,初則改辭,餘文準用,論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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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豈不然乎!所被中,《四分》。法不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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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且約舉論;受懺差人,例亦不許。舉是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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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恐成破別;諫是順意,故通多人。《十誦》。受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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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應同此。與欲中。《僧祇、五分》,不許欲多;《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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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緣,不可抑塞;《十誦》多處展轉與欲,頗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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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坐僧,即秉法者。轉欲失者,《四分、母論》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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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門,本宗中。由體非色,故得重增。戒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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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故有重犯。文云:即戒本四夷結文。尼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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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戒,即《戒本》文。他部中。由體是色,上中下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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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永定,不容更增,故不重受。受既不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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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再;雖從別發,根本已壞,無復僧用故。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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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異。故下,引示。同種不重,故後犯吉;同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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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故還三重。學悔犯殘,可證無重唯局四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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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門。《四分》三品,七日、半月、一月,倍增。如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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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篇〉。《僧祇》,前指七日。次明事訖,初示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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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簡緣。故下,引法。天竺夏分多雨,故云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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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即召夏初為雨時是也。《十誦》,七日。同《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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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據七是同。兼夜則異,《四分》日沒法謝,彼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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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盡方失;失法雖有短長,護夏同在明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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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夜。眾法是同,日數則異。牒緣云是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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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本住處,亦同《四分》還來此中也。淨地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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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初明開結。內中,內,猶入也。次明移出。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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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諸貴族居士;或是外道,昌車語轉。簞,即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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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之器。後明禁斷。《僧祇》亦然,四、五二律,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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