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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總判諸鉢。白銅及木,可結偷蘭。餘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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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準同犯吉。三中。夾紵即今木骨布漆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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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瓦者,昔云以石磨後,用土脂掍便燒而不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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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瓷鉢即上油燒者。義須毀者,或令自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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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善見》,持戒比丘見持木鉢,即須打破,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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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盜。明色中,初科。《四分》黑赤,《僧祇》青翠,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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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耳。亂雀咽,即取咽項毛色;鴿色多別,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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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青者。次科,先引律制。《四分》令以泥作熏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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鑪,以灰平地作熏鉢場;安支,以鉢鑪覆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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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壅四邊手按令堅,以巨摩壅四邊燒。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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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安鑪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橫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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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鉢在中,以竹烟熏之。而下,斥非。前列五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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棍鋧,古云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但棍不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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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準須熏已磨退,然後再熏;鐵鉢五遍,瓦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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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遍;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油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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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今瓷器上油燒者。親下,證非,初引親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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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五下,引文證。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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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例通澡瓶,亦熏為色。三中,初引《善見》。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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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部。三示此方。《業疏》云:西來鐵熏,由牢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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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熏法也。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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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即為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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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俗法者,《孫子算經》十粟為圭,十圭為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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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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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為斗,十斗為斛。相因增法,示可準據。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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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唐斗。唐朝雜令用姬周三斗為一斗。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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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俗中例用唐斗,宜準為量。次科,初引《十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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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句標同。謂三品大小也。又下,示異。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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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下鉢受兩鉢他,鉢他即梵國量名。準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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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他半,為周一斗,即唐三升三合強;餘半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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