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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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火器,其先事火故。《十誦》,初引緣起。跋難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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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云歡喜。剎利種,即諸釋種王子。次引佛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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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不屬王親。僧下,次明唯屬於僧。分法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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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隨難釋之。二中。學悔可解。被擯即擯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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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擯也。守戒即清淨。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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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取之。三中。云中道死,謂往而未達。四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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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即三舉,唯本作法者得之。五中。二部,謂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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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也。第六。單就一眾。彼論:有一比丘持衣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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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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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第七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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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謂下,次釋。恐謂一向入和尚故。注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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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引證。既同比丘,故知入僧。莫下,義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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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入俗,僧無分義。九中引《十誦》,初緣起。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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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即牟羅比丘,能寄人即牟羅,所寄即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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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居處,物處是阿難受寄處。下明佛判。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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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句簡前。直爾分者,謂隨於本界據現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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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作羯磨。下二句正示。即後所明。對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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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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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前九竝是直分,故云方入。同活中,初科,易解。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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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亦活也。假冐,謂虛誑也。二中,初敘本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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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示分法。任清多少,謂餘財也。隨身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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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亡者物也。三中,初立契。別活返道,謂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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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預約後事。若下,分法。言準俗者,俗法爾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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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用服器未須分者,各屬定故。言依式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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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俗法。四中。云能所,能即眾主輒斷,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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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取物者。下指《善生》兩斷,即夷蘭也。上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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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二物,經中唯就輕物,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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囑授中,初科四句,初中。順初受者,以受戒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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