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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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儀文:義加漆器,謂俗中盤椀盞合,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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匙箸食單,無問大小多少,竝入重收;以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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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有,非道用故。第八有三,初判香爐,前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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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輕。準《十誦》者,亦半斗也。有下,簡寶飾。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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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制者,《戒本》云:及寶裝飾具故。若下,簡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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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下,簡所屬。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也。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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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佛法供具。竝同兩判。不同香爐可約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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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但云輕可隨身者。三判數珠。注別屬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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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輕小,得自受用,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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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輕。儀云:木槵珠貫雜色偽寶所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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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在機正要,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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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準《多論》,似寶雜色,開為百一物者,得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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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第三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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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標中。即攝十三章中前四也。畜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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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第九一章,離為二科。皮革出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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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物。四藥出第二屬伽藍物。《四分》中,初通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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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若下,別示屬房物,初明輕物易重已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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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次明已施追取可否。次科,初示物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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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下,約分房兩判。他部中,初引彼律。染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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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正判赭土,是屬房物。下準文判。義亦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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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云同之。第四中。《四分》諸衣,以同外道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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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國雖開,而非常教。他部中,初科為二,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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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器。次判諸帶。韋即軟薄皮。熟韋,未從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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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外判重,謂非小者。儀云:必有生皮,理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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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二中。平謂頭平,斜即頭尖。且望乖道,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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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重。準儀文云:平尖二靴,律無正判;若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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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覆羅形如皮靴,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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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平尖二靴;似此相從,竝準入輕。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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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輕者,儀云:餘有短𩍓高頭,類例亦宜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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