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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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科。初須火淨,且據生者為言。二與餘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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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藥分相雜。三中。體謂正藥,分即餘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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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即手口二受。別來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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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買,別受謂隨得隨加。第四,總受中。注牒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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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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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君;如云黃芪散阿魏丸等。若下,指例。隨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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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病,準上改牒。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別標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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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或可同上須辨體分,或可指相和體文;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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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隨以藥首標目,餘則藥分稱之是也。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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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敘有緣別來。而下,明別受。又二,初加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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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同上不出。若下,次加藥分。注中上八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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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藥,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緣謂他事所阻。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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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藥頭,即藥體之君。文中且舉一味時藥,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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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例牒,故注示之。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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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即覓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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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不然,且令淨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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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後從手受,事則容緩。不過限者,時內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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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時不過須臾。斥世中,初敘恣情慢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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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二,言其極小;斯時尚爾,於今可知;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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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即是滅法,故云抑挫。抑謂抑遏,挫謂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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挫。高談下,斥有言無行。高談謂超世之語。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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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謂言過其實。攝心則動無自任,順教則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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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律儀。此明好大者,據說則超出世表,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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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混迹常流。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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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矣。此徒滿眼,實為寒心;真誠出家,幸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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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焉知丁,嗟其愚迷。上句謂迷果,下句即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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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下,勸其詳審。鏡,鑒也。第五門,正明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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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七日又二,前明口受須說。文列三義,即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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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後明手受不須。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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