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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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能造;若論食犯,唯局三人。四藥唯開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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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煮亦爾。自煮中。約食,變生成犯。《五百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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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言通,應是火淨生物。惡觸,就人中,初科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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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明自觸具五。決意不食,即失受法;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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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噉,理須重受。若下,次明他觸唯一。次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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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注云故食亦爾,謂一心度與淨人;雖經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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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亦不成觸,如前所明。誤觸非作意,故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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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故並不成。三中,初句。《四分》忘者,亦即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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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又前《僧祇》誤持七日油等並同。次句。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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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觸淨者,謂餘人得食,觸不成故。觸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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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即惡心人獨成污故。就食中。三藥加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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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惡觸。互覆墮者,根依兩界,枝覆果墮,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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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也。準下諸文,在樹並從根判,墮落皆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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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大略如此,尋文自見。《四分》中,初明安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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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諸比丘欲安物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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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佛言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又樹在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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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枝覆大界,比丘欲安食物,佛言根在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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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得食。故云從根斷也。若樹下,次明互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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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觸知者,律云: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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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不成內宿。據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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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地,本無有過;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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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犯,故下須約長足以論。謂下,義判有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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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若下,次約已離,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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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律文不明長足離處,故注示之。《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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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淨不淨地,即人物俱在二界之間。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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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者,謂非作意觸等。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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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知不知。初引緣。不下,佛斷。《僧祇》。前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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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同上從根。穀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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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儉開八事,《四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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