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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若買下,次辨已度價。主報他報,犯不犯別。
T1805.003.0386b01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三中,初引文。孔罅謂
T1805.003.0386b02未穿者;罅,呼訝反。準下,義決。四中。前篇所明
T1805.003.0386b03三衣不加,過日非長;今欲例同一鉢,故問釋
T1805.003.0386b04之。不受持罪,即違制吉。七中,初文,《五百問》二
T1805.003.0386b05段,初明制用。彼判犯墮,準《律》應吉。若下,次明
T1805.003.0386b06開離。雖不失法,非無違教。下引《五分》緣開不
T1805.003.0386b07用。歠,昌悅反,大欱也。苦,猶患也。次科,《母論》
T1805.003.0386b08二節,初明洗物,因制洗身。乃至乞食下次制
T1805.003.0386b09自持,仍示緣起。《僧祇》,初示洗法。僂,力主反,低
T1805.003.0386b10首也。應下,次明兼洗師鉢法。先師後己者,尊
T1805.003.0386b11人重法,隨事表心故。串,古患反,穿也。後明洗
T1805.003.0386b12衣,相因而引。漬,浸也。若下,明用破鉢法。行護
T1805.003.0386b13中,初科三段,雜明敬護,誠絕非用。《十誦》。一心,
T1805.003.0386b14謂專意也。日炙津出,為損色故。《母論》。一切處
T1805.003.0386b15者,唯除中齋,遮斷餘用。目睛為比,誡令極護。
T1805.003.0386b16《五分》,初示護法。若下,避非。煖湯,謂沸湯,亦損
T1805.003.0386b17色故;或是將燒湯洗物,即非用故。得罪,並制
T1805.003.0386b18吉羅。次科,《四分》,前列十三種安處非法。不得
T1805.003.0386b19下,次明將持非法。《僧祇》。六事並蘭,謂壞三寶,
T1805.003.0386b20同外道故。今取壞鉢,餘皆因引。三中,《四分》六
T1805.003.0386b21節,初制別用。若下,次制雕刻。萬字梵體作卍,
T1805.003.0386b22佛胸前德,人多濫用。今或刺於衣角,是教所
T1805.003.0386b23開。破下,三明補治。墁兩分者,凡鉢上下中分
T1805.003.0386b24三分故。不得著下,四明安處。熏即熏色。言故
T1805.003.0386b25壞者,用上四物藉之。猶故色壞,方令以鑞墁
T1805.003.0386b26其鉢底。不得雜下,五明洗法。牛屎西國所貴,
T1805.003.0386b27此方不用。若手下,六明帶持。口外向者,律因
T1805.003.0386b28比丘鉢口向脇,道行遇雨,脚跌倒地,隱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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