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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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不定。具如〈隨相〉無主房中。此但撮略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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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之可見。今下,示今所取。周尺一尺二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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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一尺,七寸二分為六寸;所餘八分,為唐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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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啻,故云強也。唐令及五六種尺等,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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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相〉房戒委辨。次科,《十誦、伽論》。新故重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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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三衣。《僧祇》。厭課謂不已而為。欽跋羅,毛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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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類,麁厚故不可複。屈頭,謂轉尺頭也。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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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不預桄張也。水洒,意令退縮也。《鼻柰耶》。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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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參亂,即《四分》云,為壞色故。不揲則已;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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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謂揲不揲兩皆得耳。《四分》。疊兩重者,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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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量者,襵而刺之。注意可見。三中,《十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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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單者,本為籍身,制必厚重。離宿吉者,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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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隨,離希非重。《伽論》。非佛制者,謂捨墮中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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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戒故。不應但吉,亦不失受。四中,初科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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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明增量,初示增法。二三重者,並隨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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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頭謂兩緣相鬪。下制限量,止得一尺。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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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者,長過廣減,廣過長減,俱過可知,俱減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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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諸下,通指餘部增法皆同。次科三段,初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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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示妄。以佛滅百年,毘舍離國跋闍子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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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行十事;有耶舍伽那子比丘,向諸俗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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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法;跋闍子言:汝先罵僧,見罪否?伽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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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我不罵僧;跋闍與眾便與作舉,伽那乃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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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婆多為伴;遍閻浮境,集七百羅漢,同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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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集法藏,故以為名。畜不截坐具,即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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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準下,次約義顯非,上二句牒彼所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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縷即是增量;《十誦戒本》名為益縷,謂加縷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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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邊織增故。彼謂但取增量之相,不須截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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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三句彰其非理。九十中制過量犯提;今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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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截,正犯過量;引彼質此,頗彰非法。注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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