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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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結中。上下,即戒本前後也。第七門中,初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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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眾。二十餘戒者,一度妊身女;二度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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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年未滿;四不與二歲學戒;五不與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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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與學法滿,眾僧不聽,而與受具;七度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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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嫁,減十二與受;八小年學戒滿,不白眾,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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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九知而為受;十不教學戒;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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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二歲隨和尚;十二僧不聽而授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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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滿十二歲為和尚;十四滿十二歲,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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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聽,便授人具戒;十五僧不聽故,謗僧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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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十六父母夫主不聽,與受具;十七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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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度令出家;十八令捨學法與受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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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式叉索衣,言為受具;二十不滿一歲,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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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戒;二十一受本法已,經宿往僧中;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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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病,不往教授。凡攝弟子,不出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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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事攝,即衣食;二者義攝,即法訓;衣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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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法不可無。《五分》:六年自攝,和尚親教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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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五夏,分差降也。若教他攝者,付餘人也。《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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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次明受具。當求半許者,據本僧尼,各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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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準邊方開,但五人耳。過半者,極至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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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以犯殘已下,並足生善門事,故唯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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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恐其求備,法事難成;但選秉法之人,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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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但不犯重,不必具美,故云可可。此據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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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則須擇。《四分》下,三制依師。本律不限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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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引《五分》決之。餘下,指略。要行中,初科,《善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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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緣。如來成道十四年,姨母求出家,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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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度。以正法千年,若度減半,故不聽之。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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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佛令傳八敬向說,若能行者,聽汝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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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云:頂戴持,即得戒也。今下,斥時誡勵。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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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列中。初制禮敬,二三制犯上,餘五並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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