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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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同活。應令一人答其有無。次判輕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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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者,即應對僧逐物提示重輕之意,然後各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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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三索送喪物。三唱還者,應先告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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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件數津送亡者,此是看病者物,將替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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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須還波;唱云:大德僧聽!僧今持此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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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比丘。若無,謂不將亡物送喪也。賞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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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科,前標合賞。今下,次辨須否,初斥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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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以答具不具,二皆不便。俗所恥者,《論語.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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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云:願無伐善。與下,顯今不須。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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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引結說戒堂文,故云結不結也。此明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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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僧,不必須問。次科。上座告者,即獎飾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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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謙者,不自伐也。僧抑伏者,上座應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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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嚴制,不在辭遜;當受羯磨,便即互跪。羯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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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四處牒緣皆不同者,由物不定,意令隨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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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注中。後注從物,名相多少,尋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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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差人中,初科,前標示律文。今下,準用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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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羯磨》云: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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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二番法者:今鈔所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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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法者;以口差人,但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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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上律文,故云違法。知事則本由公選,口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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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亦顯眾和,故云通得。間既云違法,何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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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之?答:律雖明制,不出法故。諸家所立,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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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意裁。今家不行,恐成專擅。即《注羯磨》云:今準律文,具含付分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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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無故不出是也。若爾,違法即應有過。答: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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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出,非故不行。況知事口差,通和義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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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無過。次科,初總示。持律者即指五德。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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瞻病德缺,及沙彌分法,不行賞勞;作分衣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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