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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下,顯通相;明下,示護宿。舍下,即僧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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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也。又下,簡示非法。彼云机案上重屋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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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犯吉。今時行通結者,不知所以,任意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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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鈔中略示緣相,不具出法,遂致乖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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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白與羯磨,例竝四句成法;止於第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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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具牒緣本,竝無第四句;祖師意令例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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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五句揩式,故但出緣句。餘竝略之。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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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然?請尋〈僧網〉滅擯羯磨,足為明準。恐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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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行,故須具出,白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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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布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淨地,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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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白如是。羯磨云:大德僧聽!此住處共住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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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薩僧,今結淨地,除某處,誰諸長老忍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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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者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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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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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除。某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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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共布薩,即《四分》二同,語少異耳;彼文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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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得施,別結則牒相局處,故不著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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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結則遍結別除,必須先著,即是淨法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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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本。今人堅欲削之,一公違鈔文,二濫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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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法,三不曉通結之義。問:彼引《業疏》云: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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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本住;又若稱者,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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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相可遍內有宿,不如不結,豈非明據?答: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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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僧衣二界,竝牒二同;淨地不牒,故作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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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明《四分》別結之法,今此通結,自出《五分》;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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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釋本宗別結之文,而為《五分》通結之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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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謬一也。又彌沙塞師集此羯磨,豈不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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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煮等患,何待汝輩方復刪改,其謬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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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上云二同,正顯通結;下自簡除,何有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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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煮之過,其謬三也。嗟彼愚僻,卒難示喻;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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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秉御,定判不成;自累累人,法滅由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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