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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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十四品,總七十二矣。縵通三者,隨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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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合為一者,據體同故。《義鈔》缺文,《業疏》具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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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下衣中,初句示先後。前下,合有加字。《業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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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前令持鉢,後乃持衣,儀相非便。意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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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內衣,如名加受,便著之也;次受欝多羅,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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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披體;後受伽梨,乍可揲襆。鉢為第二,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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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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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上。此下,示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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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正衣中,初正加割截。亦下,例通餘二。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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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教揲葉法;上邊須刺,下邊須開,令同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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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餘同者,即指上餘詞出《十誦》故。後注中,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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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揲葉尚令倣同割截;今時割截,例皆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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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開寸許,古記相傳,謂之明孔;或云明相,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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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漏塵;舉世傳訛,于今未省。今按《章服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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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縫見葉,表其截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是知今時不開葉相,即同下眾服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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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耳。從衣中。牒下衣名者,以名是通,隨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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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牒上衣條數者,由體是定,如實稱故。注云乃至七條,應云此安陀會七條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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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長一短截割衣持。縵衣注中,初點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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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縵下,正標縵法。上衣注中,初句例通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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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以下,點詞中若干。結歎中,初文,上句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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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下,示數。彼律即《十誦》。恐疑未割以為衣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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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注決之。次科,前引論文。則下,斥非法,前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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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如下,次斥四色。人所喜著,故云多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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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非孝僧不用,故云無多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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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言即指上論。今下,傷歎。苦受猶言堅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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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無衣,乖法制故。死負聖責,違教結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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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慮無惡道分,定墮苦趣故。上二句是現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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