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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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也。望下,深勉。四人法中,初示僧位。衣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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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勞。口和者,準《羯磨》云:諸大德憶念!今持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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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比丘某甲衣鉢與某甲看病比丘。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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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正分衣。準《注羯磨》四句成。白云:大德僧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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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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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僧應分,白如是。《羯磨》云: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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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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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諸長老忍僧分是衣物者默然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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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云,僧已忍分是衣物竟等。作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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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改法。未入手者,明入手已,則不須改。更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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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者,改從五人法也。注中引類顯上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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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非時施中,本亦直分;因客比丘數數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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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今無人故,依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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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分;後有人來,類彼須改。有下,證成。對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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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三人法。彼此相語,故云展轉。二人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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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諸字。次二人法。不出詞句,應云: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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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亡比丘衣鉢,與大德看病賞勞。指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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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但除上二字。《四分》下,會同本律。但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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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之法,不論賞勞,故云直明等。文如論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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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引。心念中,初示緣。此下,出法。即須口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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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謂默然。作下,明重分須不。若三說已,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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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想,或手執捉,即為入己,如注所顯。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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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者,有來須分。《四分》下,引類。律文續云: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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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餘比丘來,不應分與。同上通之。問非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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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疏》云:昔云如幡蓋等,有云如革屣鉢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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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非也;又相傳云:帽袜之類。古多局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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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通之。答中,初句通標。文下,引示。今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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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通而述者,即上所牒;或未成衣財,或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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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望皆可收之,故云彼比俱攝也。十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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