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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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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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亦少也。餘下,二明三藥不須。時藥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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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非時有初義,盡形有第二義;或復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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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具三,故云反義等。指法中。藥鉢二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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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無別,唯改一衣字耳。第六手受中。一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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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二不題名,故通自他。口法中,初句標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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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示義,初約縱奪以明。謂據法雖局,論藥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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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注示二通。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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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如上。何下,引文為證。即長藥戒文。彼明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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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別,六日藥還主得服,七日如鈔引,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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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捨與淨人。《義鈔》、《戒疏》並見三十。七中,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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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口受中,初示得否。不從藥勢者,釋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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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二日也。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下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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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證。《僧祇》、《成論》並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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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佛問醫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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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如鈔引。指上誤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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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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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重病也。第八中,初引論四段,初敘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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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若作下,二明遇緣再受。即如上引,更加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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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相雜。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若病下,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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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代受。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為離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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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明所防名相多少,發問示之。次別論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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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交雜,以類收之。手防二罪,四藥並同;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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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提,惡觸得吉。口受四別。時藥口加,但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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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餘之三藥,過中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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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提,惡觸吉;此之二罪,則通三藥。殘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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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通後二藥;內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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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破古,如上護淨罪通塞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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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罪中。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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