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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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二床在第七,水瓶等在十一;車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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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鐵皮等作器在十二;下明染色,針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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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成衣眾具。律竝判重,下引諸部,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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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酌。此下,別簡作具。儀云:古德謂不問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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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重。故此決之。初正示。故下,引證。注簡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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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不可一判;則明上云入重,定是能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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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鐵作器者,鑪治鉗碪錯等器,陶作器謂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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繩袋簿鍬钁等具,皮作器謂盆瓮床桄刀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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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鐵等,竹作器謂刀鋸等,木作器謂斧鋸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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剗等。此皆妨道,不合畜故。次科。剃刀入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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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輕故。三中。錢通入種,寶總真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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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及真寶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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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淨物故。似寶若本塊段入重,入百一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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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輕。下文,即律衣法中,拾糞掃者取之,因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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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證錢寶是不得畜。諸部中,初科,前通列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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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皆是小者。半鉢,即淺鉢;戶牌,標戶鉤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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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別簡諸器。貝即海虫殼,齒即獸牙。作器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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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四物所作者。如前即指上諸鉢。注,姬周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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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即今一升半許。上明器物。一切下,判染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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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云:紫草黃蘗梔子乾陀等,此皆木類。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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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三節,初判二寶。次判床器。方曰筐,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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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筥,皆竹器也。亦爾者,同上重也。三判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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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瓦鐵,色量非;瓷者,更加體非。文標色量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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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縱令色如,亦乖佛制,故云準此等。三中。《善見》但判針耳,線見前科。四中。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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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刀,四寸為限,大則歸重。五中。送終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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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車輿、棺槨,預作墳瑩等。六中,簏即竹箱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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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戶鉤相隨入重,謂屬戶門者。第七。《十誦》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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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如上引。不過半斗也。夾紵及銅,皆體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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