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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簾反,釘橛用絞衣也。若下,護井。露下,覆薪。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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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招提通四方僧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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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下,次明開自造。但須應量,如二房中。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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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廣。即〈房舍犍度〉中,彼明作房法;若作隔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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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前障;作內房,作戶壁,半壁,大床,小床,須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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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敷,四邊出舍,雜物,一一白佛,佛並言聽,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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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事事等。若下,明修治。次科五節,初明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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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執作。佛在阿羅毘國,見寺門楣損,乃自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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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僧下,明作具。僧坊下,迴易修治。次僧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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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上座自作以勵餘人。猶恐目恃,仍引迦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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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況。《多論》云:舍利弗經營祇桓精舍目連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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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五百精舍,彼論問曰:諸弟子所作已辦,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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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方復棲悽有所經營,作諸福業,答:一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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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故,二為長養佛法故,三為滅凡劣眾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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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福業自貢高故,四為將來弟子折伏憍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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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故,五為發起將來眾生福業故。比丘下,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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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眾役務。上字上呼。三中,《僧祇》。開畫壁。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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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即作婬像。《四分》,初明嚴飾。亦不得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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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除男女合像。阿難下,明受房。若下,明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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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房。由地屬僧,理須讓客;占據不起,奪地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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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若營下,明須堅固。十二年者,極一紀故。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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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事下,明賞經營人。九十日者,取一安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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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若有下,明治故房。律中比丘自力不搆,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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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相兼;由同俗治,必須和眾,故制羯磨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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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題名者,別標為記故。《十誦》,初明僧尼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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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非法施是比丘過,不合與尼故。非法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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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尼共有是過。非法用是尼過。或可非法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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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並屬尼。若房下,誡主者自任。奪一與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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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言;此謂檀越既存,止可隨人看守;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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