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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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眾多,二教攝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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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制持,有違結罪;眾具聽畜,方堪受用,故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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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通收一切。註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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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四事之體。調度謂調養具度,即眾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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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名。敘意中,但明聽門眾具;以制唯一鉢,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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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濫,故不敘之。初二句示物之多。殷,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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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湊,聚也。次二句明開畜之意。上士一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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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存生;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云隨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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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資是緣備,道立是行成。雖下,明須依法。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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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躡前。次句示法。雖云聽畜,非無限量。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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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明違犯。斯制,謂制犯。赦,放也。既下,顯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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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眾具非一,畜用有濫,故云混也。貌即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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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狀。格,式也。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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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門中,制意四段,《僧祇》明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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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意。非所宜者,不相應故。《十誦、善見》並倣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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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誌,記也。除受供外,並名惡用。無有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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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論正作無所依食飲居處皆非己有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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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四外皆低大海故云:四海中,含示名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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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釋。明體中,初科。泥鐵者,泥即瓦器。次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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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十誦》,並簡非法。鉢坯即未燒者。佛自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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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律云:佛在蘇摩國作鉢坯,令窑師燒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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鉢,次成銀鉢;皆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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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乃令埋之;後燒作鐵鉢,佛令用之,曰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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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鉢,從國為名。則知制度非出凡謀,如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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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佛教阿難裁製三衣。良以古佛道法,非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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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示,餘無知者;凡在奉持,深須自慶。《十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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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疏》云:雜寶為器濫在家人,木鉢外道,石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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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鐵;由離諸濫,省事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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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故也。後引《五分》,決上罪相。仍引《僧祇》,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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