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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明有守掌又二,初明有住處。若亡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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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無住處。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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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故。注云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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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眾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白衣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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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文可解。次科,前明本眾各取。不同得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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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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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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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歸本寺。三中,初明五眾取法。必約執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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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以為得限。縱下,次明俗人不還。盜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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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彼俗人已成盜業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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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同得施,故注示之。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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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準似界外受之,但犯越者,即成分衣,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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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即盜僧物。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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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羯磨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已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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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須與分。下引律證。可知。釋疑中,初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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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屬當界,不合出外;教文互見,故問通之。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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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初正答。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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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難辨。別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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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出界外。《十誦》將僧得施物出界犯吉;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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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同,故云結犯。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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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之文。《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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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所簡,比上諸文。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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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意疑外人不可受故。答中,二意。一以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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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則不許。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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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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