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律疏与经论疏部 · 四分律、菩萨戒、般若、法华、净土及遗教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 · 元照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0, no. 1805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377b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377b01

科,前明有守掌又二,初明有住處。若亡下,次

T1805.003.0377b01
0377b02

明無住處。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

T1805.003.0377b02
0377b03

物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故。注云僧法,

T1805.003.0377b03
0377b04

即眾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白衣家中,

T1805.003.0377b04
0377b05

初文可解。次科,前明本眾各取。不同得施二

T1805.003.0377b05
0377b06

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

T1805.003.0377b06
0377b07

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眾

T1805.003.0377b07
0377b08

攝歸本寺。三中,初明五眾取法。必約執捉作

T1805.003.0377b08
0377b09

意以為得限。縱下,次明俗人不還。盜僧成就,

T1805.003.0377b09
0377b10

即彼俗人已成盜業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

T1805.003.0377b10
0377b11

即同得施,故注示之。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別

T1805.003.0377b11
0377b12

受。準似界外受之,但犯越者,即成分衣,但

T1805.003.0377b12
0377b13

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即盜僧物。若下,

T1805.003.0377b13
0377b14

次明羯磨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已後入

T1805.003.0377b14
0377b15

者,不須與分。下引律證。可知。釋疑中,初問。以

T1805.003.0377b15
0377b16

物屬當界,不合出外;教文互見,故問通之。答

T1805.003.0377b16
0377b17

中,初正答。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

T1805.003.0377b17
0377b18

雜難辨。別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此即

T1805.003.0377b18
0377b19

許出界外。《十誦》將僧得施物出界犯吉;亡物

T1805.003.0377b19
0377b20

準同,故云結犯。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

T1805.003.0377b20
0377b21

越之文。《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T1805.003.0377b21
0377b22

注中所簡,比上諸文。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

T1805.003.0377b22
0377b23

處,意疑外人不可受故。答中,二意。一以不知,

T1805.003.0377b23
0377b24

知則不許。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T1805.003.0377b24
0377b2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一

T1805.003.0377b25